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处罚标准

承办单位

201

供应商供货时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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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分局各股、所

202

供应商供货时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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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03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修订)、《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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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分局各股、所

204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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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05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未明示或宣称全场促销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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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06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变更促销内容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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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07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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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08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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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09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赠品,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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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0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未能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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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1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时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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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2

零售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未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具体数量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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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3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时促销商品售完后未即时明示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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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4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时,事先未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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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5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变更除增加消费者权益外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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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6

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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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7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不能即时开具或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费用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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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8

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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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19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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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局各股、所

220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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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局各股、所

221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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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分局各股、所

222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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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局各股、所

223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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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分局各股、所

224

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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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分局各股、所

225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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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分局各股、所

226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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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局各股、所

227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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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

分局各股、所

228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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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分局各股、所

22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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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局各股、所

230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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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分局各股、所

231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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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分局各股、所

232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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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分局各股、所

233

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

行政处罚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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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分局各股、所

234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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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35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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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同上↑

分局各股、所

236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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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分局各股、所

237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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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分局各股、所

238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