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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 |
承办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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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登记费300元。 |
注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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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变更费100元。 |
注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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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登记费300元。 |
注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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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变更费100元。 |
注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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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开业20元,副本费3元。 |
注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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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变更10元,副本费3元。。 |
注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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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至四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注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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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注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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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注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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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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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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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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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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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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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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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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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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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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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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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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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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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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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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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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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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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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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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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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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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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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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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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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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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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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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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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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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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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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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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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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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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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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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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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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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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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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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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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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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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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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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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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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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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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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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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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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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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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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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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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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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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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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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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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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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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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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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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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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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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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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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
网上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分局各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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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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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