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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00

501~600

601~648

601~710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承办
单位

处罚标准

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一至四款

网上

社会

长期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登记费300元。

注册股

 

2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网上

社会

长期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变更费100元。

注册股

 

3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

网上

社会

长期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登记费300元。

注册股

 

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

网上

社会

长期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变更费100元。

注册股

 

5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第二十六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第一至三款,《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网上

社会

长期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开业20元,副本费3元。

注册股

 

6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行政
许可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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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变更10元,副本费3元。。

注册股

 

7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至四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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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注册股

 

8

个体户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第十一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发布,1988年12月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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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注册股

 

9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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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注册股

 

10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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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1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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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2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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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3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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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4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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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5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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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6

清算组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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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7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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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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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9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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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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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六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弟23号公布)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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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22

公司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六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弟23号公布)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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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3

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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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4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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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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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6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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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7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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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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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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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0

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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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规定处理。

31

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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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2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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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3

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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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4

企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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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5

企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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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36

企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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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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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弟23号公布)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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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9

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20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2000年2月3日)第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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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吊销其营业执照

40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令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令发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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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分局各股、所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